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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 暴露了怎样的问题?

2021-08-25 央视新闻客户端

      摘要:今年4月份以来,“小龙坎”火锅店、“蜜雪冰城”奶茶店、“华莱士”快餐店、“杨国福”麻辣烫店、“奈雪的茶”奶茶店、“大润发”超市曝出食品安全问题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《食品安全法》有这样的要求,不等于很好地实施,仍然可能存在制度上墙,但未必落地的情况。

 

新闻1+1丨食品安全 “连锁”的底线

今年4月份以来,“小龙坎”火锅店、“蜜雪冰城”奶茶店、“华莱士”快餐店、“杨国福”麻辣烫店、“奈雪的茶”奶茶店、“大润发”超市曝出食品安全问题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24日,市场监管总局公开6起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。道歉当然是涉事企业应有的态度,不过,我们更为关注的是,道歉之后问题又该以怎样的方式去解决?尤其是当这些出现问题的店面都属于连锁品牌,又在提醒我们需要注意怎样的问题?我们连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,共同关注!

市场监管总局公开6起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

涉嫌使用黑作坊加工假冒“鲜鸭血”,成都小龙坎被约谈;篡改开封食材日期、过夜奶浆仍使用,记者暗访解开蜜雪冰城的“秘密”;炸鸡掉地上继续用,清洗剂滴入油锅,华莱士涉事餐厅停业整顿;臭味明显的肉冲洗去味再上柜台,大润发超市的处理方式令人震惊。食品安全没有“零风险”,但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,必须坚持“零容忍”,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明的态度。

       餐饮连锁企业,总部和加盟店,到底是什么关系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在食品市场经营活动中,总部和加盟店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,有的分部可能是总部直接设立的销售分店,有的可能只是以一种加盟方式,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加入到经营环节中。但是不管是相对独立的,还是相对一致的法律地位,应该说作为一个共同品牌的总部经营主体,不管是通过合同约定还是通过一般行业的惯例,以及法律对于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,它都需要对于分店或者具体门店有约束和监督,我想这点在法律上应该是比较明确的。

如何看待涉事企业声明中与个别门店做“切割”的表述?

主持人:除了食品安全问题,涉事企业的声明中,除了道歉,还会有“涉事门店已停业整顿,且公司已经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监督”给人感觉像在切割甩锅,您怎么看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应该说从类似措词和表述来看,确实给人有切割的印象,但是这种切割在法律上来看,还是有很大的风险,也是不能够成立的。因为《食品安全法》通过专章规定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。他们是在共同的品牌和共同经营环境里的一个共同体。所以作为企业,它在共享一个品牌对于它的加盟店或者分店,进行管理、规制的过程中,实际上是履行自身企业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,而不是将自己置身事外,作为高高在上的一种姿态去指责它的同行,我想这两个逻辑是不可以混淆的。

注重强化总部管理,才能更好地解决餐饮连锁企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

主持人:除了排查、处罚、追查外,市场监管总局公开6起食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中还特别提到,对于案件查处,“不仅聚焦单独门店,也注重强化总部管理”,如何理解这一目标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这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计了一套“组合拳”,也是完全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对于风险全过程的控制以及可追溯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路。因为一个门店“爆”了,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和监管部门的介入,就可以合力推导出,在同一品牌,同一经营链条里,别的店也可能存在的类似风险,我们需要对于其它的店进行风险监测和排除,这样一种监管的手段是以点代面,坚持了一种基本的底线思维,也是很有效的“组合拳”设计。

食品安全出了问题,企业想通过道歉、营销后就“翻篇”?想得美!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有企业的文化和心态,就是利用生活节奏非常快的社会氛围,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的信息海量去应对问题的出现。但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对于“精准监管”是提出了要求的,比如说法律规定,如果在某领域,多次爆发类似问题,那么就应该在加大对它风险监测的,包括抽检、约谈,对整改情况进一步监督。在频次、范围、力度上都该加大。假如屡次发生同类型的食品风险的,在处罚的力度上是可以加大的;情节严重的,根据实施条例规定,可以对于自然人,比如店长、企业法定代表人、直接责任人,对自然人给予严厉处罚。

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,暴露了怎样的问题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首先应该说这个问题是在我国食品产业规模化、集约化程度越来越强,市场越来越有活力的大背景下出现的,它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,那就是我们要监管一个“点”相对容易,但当连锁店成为一个“面”,成为集约化、规模化的存在,也意味着我们对于它的监管手段也必须要升级。

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,何解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首先我想第一点,就是整个行业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行业初心,做食品企业,包括餐饮业,不管我们为它附加多少的其它食品之外的能量和元素,它首先是一个给人吃的东西,我想这个初心,如果这个行业立不起来,那么它就可能会在其它的一些经营思路下,淡化安全底线。实际上《食品安全法》对行业的文化和标准建设,包括自律和共治是寄予了厚望的。戳链接,关注餐饮行业措施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第二点,我想就是对于企业本身应该要加强合规建设,我们一个方面要让企业的投资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充分流动,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前提,但是另一方面这个高质量的发展一定是以秩序作为前提的,它一定是活而不乱的,所以这就需要每一个发展主体,也就是企业它要有一套内部的自身的有效的合规与封控的体系,这一套体系它是一个预防机制,是一个安全的阀门。戳链接,看解答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第三个我想就是政府要更好有为。这个有为不仅仅是积极的作为,也包括我们要创造更多的手段,这些手段能够应对一定体量的企业,应对它内部相对复杂的这样一个链条。我们一个方面要通过法律去明确追究责任,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政策方面,比如说优惠政策的给予,比如说对于企业信用体系的评级,对相关的企业合理引导。政府应该有更多的柔性的激励方式,这点对于大企业,对于美誉度比较强的企业,它可能是更有效的。

连锁餐饮企业必须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为什么未能做到自查问题?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:《食品安全法》有这样的要求,不等于很好地实施,仍然可能存在制度上墙,但未必落地的情况。设置这么一个岗位和相应的人员,对于企业来讲,客观上意味着增加成本,所以能不能有效运转,能不能真正落地还真不一定。其次,即便有这样的岗位和有人员要求,涉及到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、职业伦理,能不能符合食品产业标准的要求,我觉得这也是要考量的。《食品安全法》2015年修订后,进入到新的法律里,应该说还是一个相对新的事物,基于不同的企业类型、体量、规模,制度落地的程度、效果也不一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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